close

 1. 不能排富

    消費券既然以促進消費為目的 就不要忘記這個社會的消費主力

   仍是來自中產階級以上居多 中低收入戶僅是以消費券替代日常生活支出

   而中產階級以上卻有可能因為消費券的獲得

   使得支出成本減低 進而購買更高金額的貨品 達到擴大消費的效果


 2. 應以納稅義務人為對象

    不管外國人本國人只要是依法納稅為我國稅基貢獻者皆應受惠

   至於地下經濟活動本來就少了稅務支出  不應予以補助消費獎勵非法

 3. 發放金額應以納稅比例為之

     基於公平公正原則 消費券發放金額不應為齊頭式的平等

   該採納稅一定比例發放 行退稅之實 卻有擴大消費之效


  4. 不能購買民生必需用品

     諸如柴米油鹽醬醋茶之民生必需品 為日常生活必需支出

    若允許購買生活必需用品 則消費券將淪為替代必需支出的現金角色

    況論其製作發放運作成本費時費工 到頭來徒勞無功  滑天下之大稽

    不如直接退稅省事


   消費券不是社會福利政策 沒有劫貧濟富之慮 一切出發點應以擴大消費為思考

   才能貫徹其本質意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kcs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